矿灯房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灯房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矿灯房管理制度1为适应现代化矿井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完善“双基”建设的管理,打造集团公司先进文明窗口,促进我公司迈向“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矿井的步伐,进一步加强矿灯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矿井生产,有效地保障职工井下作业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 矿灯领用手续办理规定
1、 需领用矿灯的各项目部,先从机电科办理好相关手续,再到灯房领取矿灯,同时灯房要编好灯号并登记确认无误后,同时记录相关人员资料,由机电科上架管理。
2、 需领用矿灯的麻家梁矿的在册职工,由本人单位出具一份证明
(并加盖公章),经机电科长签字后,交灯房存档,并办理灯号、灯箱位号。然后由灯房工作人员将灯交付使用者,并负责与信息中心统一入井人员名单。
3、 各区队、项目部必须将职工的灯箱信息与提供给矿灯房的信息相对应,如更改必须给灯房提供书面证明并加盖区队公章。违者对区队、项目部罚款1000元。
4、 除厂家可以临时借灯使用外,其他单位一律办理固定灯箱,办理固定灯箱需出示单(人均gdp是什么意思?人均GDP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Real GDP per capita),是人们了解和把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位证明和机电科科长签字方可办理,项目部必须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 矿灯、灯箱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1、 凡在井下私自启蜡封,打开矿灯灯头闭锁、电池闭锁、灯头圈的,经检查发现,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 矿灯出现故障后,经灯房专业维修人员鉴定属于正常损坏的;如矿灯未动蜡封,各闭锁完好,并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矿灯房可以向有关考勤管理部门出示证明以作补救。
3、 凡在灯房内充放、领用矿灯的人员,必须统一服从灯房管理制度,听从灯房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无理取闹,违章者罚款100元。
4、 严禁一人从灯房取两盏或两盏以上矿灯代人考勤,如有发现,罚款200元。
5、 麻家梁煤矿公司每盏矿灯都要由使用者自己充电并上锁保管,在进入灯房前要将矿灯及自救器的卫生清理干净。如出现卫生不好情况,矿灯房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灯房。对已上架的矿灯及自救器卫生不好的使用者给予50元罚款。如矿灯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灯房工作人员负责维修。
6、 每位使用矿灯的人员,要将自己的矿灯保管好,充电时一定要锁好矿灯。如发生矿灯丢失的现象由使用者自己负责。
7、 非在册登记的矿灯,严禁在本灯房存放、充电。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使用者罚款50元。
8、 灯房内灭火器材按规定数量配置齐全,同时要禁止烟火,发现有抽烟者给予100元罚款。
9、 矿灯房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衣服干净整洁统一,发现有违反者给予50元罚款。
10、 各项目部灯箱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对区队、项目部罚款500元。
11、 矿灯及灯箱因本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对其本人罚款1000元。
12、 矿灯箱内只允许存放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禁止存放工具、烟火等物品,以避免灯箱的损坏,如有发现对矿灯箱使用人员罚款200元。
13、 发现别人的矿灯箱未上锁应及时向灯房管理人员汇报,如故意将别人的矿灯、自救器等物品取走,报请保卫部处理。
14、 如有丢失钥匙者应立即持有本单位证明到灯房挂失并按成本费办理补办手续。
15、 矿灯使用规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属报废矿灯,如不及时按规定到灯房更换新矿灯的单位造成下井出现红灯或灭灯各单位后果自负。项目部更换新矿灯需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16、 因灯箱和矿灯属于配套产品为了不损坏灯箱,禁止存放其它矿灯,违者罚款500元。
17、 对于矿灯老化的.问题,属麻家梁矿在册职工的,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由发放部门负责组织更换;属各项目部职工的,由所在项目部到发放部门购买后更换。
18、 由于新灯质量问题造成红灯的,应及时退回材料科。
19、 到期后的矿灯,由灯房提前做出统计,机电科及时负责更换,不得超期服务。若出现超期服务的矿灯,每发现一盏罚灯房职工10元,以此类推。
三、 关于对灯房标准化工作的考核
1、 交回后矿灯应立即放入灯箱充电,并摆放整齐,否则对于摆放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矿灯,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元。
2、 发出的矿灯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化无失爆。
3、 由机电科每周组织一次对灯房的标准化检查,灯房必须达到甲级标准,矿灯无失爆,红灯率低于1%。
4、 卫生必须做到窗明几净,物见其本。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当天责任人罚款100元。
矿灯房管理制度21、新进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凡用灯者,一律凭灯牌对号领取,无牌不予发灯。全矿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3、凡用灯人员,如灯牌损坏或丢失,应立即到灯房补办灯牌和挂失,如矿灯已被别人领走,造成损失由用灯人赔偿。
4、用灯人员,领取矿灯时,应当面检查,矿灯各部零件是否齐全,对不齐全或不亮的,由灯房修配或更换。交灯时,灯房管理工应检查矿灯有无损坏或缺件,对损坏缺件的有权扣牌,并给予追查处理。
5、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若无故损坏矿灯,应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出井后,必须将矿灯立即交还灯房。
6、发出的矿灯应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接触不良、电线破损、灯锁失灵、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否则,一切后果由发灯人负责,并追究责任。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上级部门来矿下井检查需要用灯时,由接待部门办理借灯手续后方可发放。
8、凡用灯人员,因工作调上井、调出矿和退休者,必须将灯牌交回灯房注销。否则,工资部门不予办理迁调或退休手续。
9、除特殊情况经项目部批准外,地面单位作业一律不得用矿灯代替照明。
矿灯房管理制度3为加强矿灯管理,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各单位职工严格遵守:
1、新矿灯配发实行“一人一灯,一灯一锁”的管理办法。钥匙必须妥善保管,无钥匙不得领灯。强行撬锁者,将处以500元罚款并交保卫部门处理。如有钥匙丢失,由本队队长陪同前来灯房办理挂失手续,并交10元换锁费更换新锁。
2、灯具保持清洁完好。严禁用力敲打、损坏灯具。如发现灯具人为损坏,将处以300元罚款,交款领灯,否则不得领灯。
3、严禁矿灯超时使用。班前1小时内领灯,班后1小时内交灯上架,以保证矿灯及时充电。违者将处以50元罚款。
4、不得私自调换、借用矿灯。违者将给予每人50元处罚。
5、灯房实行开放式发灯,矿灯房值班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处理记录备案待查。
6、矿灯房值班人员应及时对矿灯进行检查维修,杜绝坏灯下井,杜绝失爆现象。
7、连队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灯房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留有记录。
8、旧型矿灯同时使用期间,人为损坏的按新灯原价赔偿。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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