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管理制度1方法措施:
1审查和落实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有关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2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3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
5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6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7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8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9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时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安全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
2、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根据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遭受雷电灾害后在积极自救的同时,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3、建立信息预报制度。
4、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学校要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每年组织一次防雷设备的检测工作。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保证防雷设备的`正常运转。
5、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防雷办通报,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6、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每年的4——5月组织专题讲座,以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7、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3工地现场设项目部职工食堂和分包队职工食堂两个食堂,均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已办理《健康证》,为保证现场职工和分包队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食堂卫生管理水平,项目部制定以下规定:
1.分包单位不得私自乱设食堂,必须由项目部集中建立,统一管理;
2.食堂和操作间必须有易于清洗、消毒的'条件和不易传染疾病的设施,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封闭柜厨;
3.饮水器具必须由炊事人员管理,定期清洗,保证卫生;
4.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作到生数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的违禁品;
5.施工用有毒物质必须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食品仓库有隔墙、离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
6.工地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时,必须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落实消毒、隔离、应急接种疫苗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安全管理制度4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培训、考核。
三、对上岗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六、实验室应当按要求如实记录,保存档案、报告。
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一、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存一般菌种、毒株。
二、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各种消毒措施,应确保实验室无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实验室的`废物进行合理处理。
工作人员执行生物安全相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二、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工作人员应该建立实验档案。
四、工作人员应对废物进行合理处置,以防污染。
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
二、定期检查病原微生物的保存。
三、定期检查样本的保存和使用。
四、检查安全操作情况。
五、定期检查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
安全管理制度5一、学校必须选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图书、仪器实验管理员。
二、图书、仪器要按分类保管的规定,逐册逐件登记成册。
三、严格借阅制度,凡借出图书、仪器必须填写登记卡,未造册登记的'新增图书、仪器,不得外借。借出图书、仪器按期及时清检收回,如发生丢失、损坏,要及时处理要求赔偿。
四、要经常检查图书、仪器,保护国家财产,定期查库,帐物要相符,室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整洁,要做到防火、防虫、防潮、防盗。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要分类存放,贵重物品要专柜保管。严防化学药品外流造成安全事故。
六、图书、仪器室要安装防盗门、灭火器等设施。实验课严格按照实验课规定操作,严防实验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6面,退出设置,打开***,点击+号,扫一扫,选择右下角的相册图标,找到刚才截图好的照片,待识别后,即可看到该wifi密码。)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6)、检查设备清洁情况及环境卫生及管道、设备防腐情况。
7)、检查安全防火装置的情况,灭火器是否有效,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失灵。
8)、对查出的问题,组织人员及时整改并做好巡检记录。
3、场站值班人员巡检要求
1)每2小时检查一次,调压站所有阀门是否处于运行要求的位置,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流量计是否正常计量。
2)、每班对场站所有电动执行机构、阀门加臭装置、压力表、温度表等所有设备全面检查一次,看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3)、每天检查一次设备的润滑情况、电动执行机构是否渗漏油,所有阀门阀杆有无污垢或锈蚀等情况。
4)、每班以听、看、嗅、摸等方式检查运行异声及密封点、仪器仪表等泄漏情况。
5)、每天检查消防器材及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损坏或失效。
6)、发现小缺陷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若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未处理或未处理完的缺陷,必须写在操作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上,同时记入“巡回检查、维修记录本”上,并向接班者交代清楚。
安全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按监理规划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成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审批文件、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特点等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落实。
3、执行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绝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开工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和办理各种安全手续。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持证上岗情况。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施工单位要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
3、审核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4、核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5、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制止违章违规作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自查。
6、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要定期每天巡查一次。发现严重违章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检查整改效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由总监下达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7、复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验收资料不全的,禁止施工单位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制度11第一、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三、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四、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六、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质量和安全是建筑装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定要非常的重视。建筑施工单位在设计建筑装修时一定要考虑这些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121、仓库安全员主要负责库房上下班、加班时的开门、关门,照明、电气等电源的开关等工作。
2、 仓库安全员由各仓库管理人员担任,如遇请假,需交由其他库房人员代执行,值班期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指定的值班人员履行安全员一切职责,临时安全员需要报主管审批。
3、 仓库安全员每天早上9:00对门、窗、架柜、库房设施等完好性的例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4、 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物料的摆放是否合理,发现不合格项要马上处理。
5、 下班时,检查门、窗等是否关闭、上锁,办公设备、照明、电气等电源是否关闭。
6 、《仓库安全自检表》要求每天早晚各登记一次,要放在仓库进门处附近位置,库房主管、组长对表的填写进行监督与检查。
7、非仓库管理人员严禁进入仓库储存区域。
8、物料人员在库房物料交接区域内与仓管人员进行物料交接。
9、送货人员在卸货区域内与仓管人员进行物料交接。
10、对必须进入仓库物料储存区的相关业务人员,经库房同意后、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由仓库人员陪同后方可进入,严禁携带与物料无关的.物品进入,离开时在登记表中登记“离开时间”,如有携带物品,要接受仓库人员的检查。
11、对物料进行筛选、维修的供应商指派人员,在指定的接待区域进行,不得进行库房物料储存区域内。
12、清洁人员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进入仓库区域。
13、进入仓库区域的外来人员有义务接受仓库员工的监督与检查。
14、仓库主管、组长是库区安全检查的负责人,每天都要对库区安全性进行抽查。 16发生安全事件,安全员和仓库组长为第一责任处理人;对重大安全事件,责任人在知情后应马上报部门主管处理,并保护好现场。
安全管理制度13第一条维修动力设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需切断电源时,必须切断电源。切断电源后作业要坚持“没电当作有电干”的`原则
第二条切断电源后,应立即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操作发生危险。
第三条维修人员特别是电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高空作业人员从事维修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并有专人在场监护。
第五条维修设备时,动用电、气焊明火作业时,现场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维修作业中,当维修人员中途必须离开无人看守时一定要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误操作发生事故。
第七条维修工作完成时,维修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电试运行,设备正常工作后交付有关人员使用。
第八条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好现场。
第九条维修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准违章作业。
第十条本规定由动力设备室制订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14空调机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确保空调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空调机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溴冷机的制冷原理,结构及操作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做好空调机的维护和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防止产生故障或不安全苗头,确保学校冷气供给。
三.加强对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
应报告。
四.做好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处理整改,并报告。
五.严禁在空调设备周围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机房内堆放可燃废物,防止自燃而引起***。
六.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严禁喝酒上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八.保持机房整洁,经常性消除设备上的粉尘、污物。
安全管理制度151。目的: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车间负责粉尘***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了解粉尘***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一、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周一次。
4。2。3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粉尘***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预防、粉尘***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4。7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5。8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回收。
5。9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
7。1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50元/次。
7。2检查缺次扣50元/次,领导加倍。
7。3作业期间,锁闭、堵塞疏散通道,处罚20元/次。
7。4未严格劳保着装,处罚20元/次。
7。5除尘系统、抽风系统未投用、存在问题未处理,处罚50元/次。
7。6作业后,未对粉尘进行清扫,或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处罚20元/次。
7。7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岗位,处罚20元/次。
7。8动火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到位,处罚20元/次。
8。措施
8。1管道上的粉尘必须用湿的拖把或棉纱进行清理。
8。2灯具上的粉尘用湿的拖把或棉纱清理,在清理前必须将电源切断,清理后30分钟内不得通电。
8。3清理地面可先除湿,再清洗。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储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_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1-18
学校安全安全的管理制度06-02
安全的管理制度05-28
安全管理制度12-27
安全管理制度06-09
安全管理制度11-04
安全生产安全经费管理制度08-29
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01-15
车间安全管理制度01-16
医院安全管理制度12-03